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期限最高時限
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期限最高時限
租賃期滿后,可續簽但新約期限仍需在二十年內。此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亦有以下限制。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及三十年至七十年,但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殊林木的承包期可適當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的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導讀租賃期滿后,可續簽但新約期限仍需在二十年內。此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亦有以下限制。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及三十年至七十年,但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殊林木的承包期可適當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的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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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期限最長為二十年,超限則無效。租賃期滿后,可續簽但新約期限仍需在二十年內。此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亦有以下限制: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及三十年至七十年,但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殊林木的承包期可適當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的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期限最高時限
租賃期滿后,可續簽但新約期限仍需在二十年內。此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亦有以下限制。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及三十年至七十年,但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殊林木的承包期可適當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的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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