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處置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離婚房屋處置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若離婚房產系一方父母全資購置且登記于子女名下,則此房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如雙方父母參與出資之房產,則應按照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婚前租賃房屋為基礎,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于己方名下,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由夫妻雙方共享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導讀若離婚房產系一方父母全資購置且登記于子女名下,則此房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如雙方父母參與出資之房產,則應按照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婚前租賃房屋為基礎,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于己方名下,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由夫妻雙方共享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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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房產分割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若離婚房產系一方父母全資購置且登記于子女名下,則此房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如雙方父母參與出資之房產,則應按照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婚前租賃房屋為基礎,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于己方名下,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由夫妻雙方共享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屋處置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若離婚房產系一方父母全資購置且登記于子女名下,則此房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如雙方父母參與出資之房產,則應按照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婚前租賃房屋為基礎,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于己方名下,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由夫妻雙方共享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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