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并于2008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必要簽編外人員五年一簽的合同嗎?
我在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并于2008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必要簽編外人員五年一簽的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導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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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傾向于樓下的觀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效力和我們通常簽署的一年或兩年期限合同相似,唯一的區別在于無需定期續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你符合上述條件,單位與你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完全合情合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能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我在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并于2008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必要簽編外人員五年一簽的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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