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事實撤案之法律依據
無犯罪事實撤案之法律依據
已被追究的,應予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七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導讀已被追究的,應予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七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犯罪事實輕微、危害性不大且未構成犯罪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已被追究的,應予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七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無犯罪事實撤案之法律依據
已被追究的,應予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七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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