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清單的規定及內容
離婚財產清單的規定及內容
夫婦在填寫此清單時,應確保物品類別、特性及數目真實。同時,存放地點、不動產座落、物品安置地以及存款賬號等信息也需無誤。此外,物品現任使用者無權對其進行隱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導讀夫婦在填寫此清單時,應確保物品類別、特性及數目真實。同時,存放地點、不動產座落、物品安置地以及存款賬號等信息也需無誤。此外,物品現任使用者無權對其進行隱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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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清單囊括房產、存款、股票、債券、家私家電、貴重物品、車倆、企業股權以及知識產權等范疇。夫婦在填寫此清單時,應確保物品類別、特性及數目真實;同時,存放地點、不動產座落、物品安置地以及存款賬號等信息也需無誤。此外,物品現任使用者無權對其進行隱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財產清單的規定及內容
夫婦在填寫此清單時,應確保物品類別、特性及數目真實。同時,存放地點、不動產座落、物品安置地以及存款賬號等信息也需無誤。此外,物品現任使用者無權對其進行隱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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