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是否需承擔對方債務
離婚時是否需承擔對方債務
1.若債務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單方追認等共識確認,以及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為家庭尋常生活必需之責任債務,均屬共同債務,需共同償付。2.若債務系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超出生活必需之外的,則屬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1.若債務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單方追認等共識確認,以及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為家庭尋常生活必需之責任債務,均屬共同債務,需共同償付。2.若債務系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超出生活必需之外的,則屬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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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否擔債視情況而言。1.若債務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單方追認等共識確認,以及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為家庭尋常生活必需之責任債務,均屬共同債務,需共同償付。2.若債務系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超出生活必需之外的,則屬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時是否需承擔對方債務
1.若債務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單方追認等共識確認,以及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為家庭尋常生活必需之責任債務,均屬共同債務,需共同償付。2.若債務系在婚姻期內,個人名義超出生活必需之外的,則屬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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