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僅限于書面形式嗎
合同簽訂僅限于書面形式嗎
所謂書面形式,其涵蓋范圍廣泛,如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乃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屬其中,這些形式均能將約定事項固定下來,具備一定的實體存在性。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具有實體存在性的信息記錄方式能在需要時隨時查閱調取,都可視作書面形式之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導讀所謂書面形式,其涵蓋范圍廣泛,如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乃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屬其中,這些形式均能將約定事項固定下來,具備一定的實體存在性。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具有實體存在性的信息記錄方式能在需要時隨時查閱調取,都可視作書面形式之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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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原不必拘泥于書面形式,亦可采取口頭或其它形式進行締結。所謂書面形式,其涵蓋范圍廣泛,如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乃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屬其中,這些形式均能將約定事項固定下來,具備一定的實體存在性。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具有實體存在性的信息記錄方式能在需要時隨時查閱調取,都可視作書面形式之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簽訂僅限于書面形式嗎
所謂書面形式,其涵蓋范圍廣泛,如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乃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屬其中,這些形式均能將約定事項固定下來,具備一定的實體存在性。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具有實體存在性的信息記錄方式能在需要時隨時查閱調取,都可視作書面形式之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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