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的概念及認定
離婚共同債務的概念及認定
離婚之際,夫妻需共同承擔此類共債的還款責任。如有共同財產足以清償但不足以還清債務,或是財產各屬其人,則應協商解決還債事宜。如協商無果,則由法院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離婚之際,夫妻需共同承擔此類共債的還款責任。如有共同財產足以清償但不足以還清債務,或是財產各屬其人,則應協商解決還債事宜。如協商無果,則由法院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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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間以共同意思表示或單方事后追認的債務及在婚內以個人名義用于家庭生活之債務皆屬于夫妻共債。離婚之際,夫妻需共同承擔此類共債的還款責任。如有共同財產足以清償但不足以還清債務,或是財產各屬其人,則應協商解決還債事宜;如協商無果,則由法院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共同債務的概念及認定
離婚之際,夫妻需共同承擔此類共債的還款責任。如有共同財產足以清償但不足以還清債務,或是財產各屬其人,則應協商解決還債事宜。如協商無果,則由法院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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