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 192號文和39號文的區別
三流一致 192號文和39號文的區別
具體而言,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圍繞“三流一致”的理解,業界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論實際支付價款的主體是誰,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那么接受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只有貨物或勞務的實際購買方親自支付款項,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名義付款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
導讀具體而言,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圍繞“三流一致”的理解,業界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論實際支付價款的主體是誰,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那么接受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只有貨物或勞務的實際購買方親自支付款項,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名義付款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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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中的“三流一致”原則,是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鏈條完整的重要規定。這項原則源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即使經過多次總局文件清理,這一條款依然有效。具體而言,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圍繞“三流一致”的理解,業界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論實際支付價款的主體是誰,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那么接受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只有貨物或勞務的實際購買方親自支付款項,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名義付款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多次仔細研讀192號文的規定,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5月26日的視頻答復,終于明確了總局的意圖。實際上,192號文中強調的資金流一致是指收款方,而非付款方。這一解讀明確了,企業在處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重點關注實際收款方是否與發票開具方一致,而不僅僅是付款方的問題。
三流一致 192號文和39號文的區別
具體而言,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圍繞“三流一致”的理解,業界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論實際支付價款的主體是誰,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那么接受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只有貨物或勞務的實際購買方親自支付款項,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名義付款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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