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章
2.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動,如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務院的電力設施保護規定,并提前獲得批準,采取安全措施。3.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設立保護區標志,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防止未經授權的建設活動對電力設施造成影響。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種植可能造成威脅的植物,或堆積可能引發危險的物品。已存在的妨礙電力設施的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5.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或個人,若可能對電力設施構成威脅,必須獲得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6.當電力設施與其他公共工程、綠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產生相互影響時,相關單位必須遵循國家規定,協商達成協議,確保電力設施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導讀2.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動,如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務院的電力設施保護規定,并提前獲得批準,采取安全措施。3.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設立保護區標志,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防止未經授權的建設活動對電力設施造成影響。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種植可能造成威脅的植物,或堆積可能引發危險的物品。已存在的妨礙電力設施的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5.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或個人,若可能對電力設施構成威脅,必須獲得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6.當電力設施與其他公共工程、綠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產生相互影響時,相關單位必須遵循國家規定,協商達成協議,確保電力設施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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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設施造成危害,包括發電、變電、線路及相關輔助設施,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2.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動,如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務院的電力設施保護規定,并提前獲得批準,采取安全措施。3. 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設立保護區標志,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防止未經授權的建設活動對電力設施造成影響。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種植可能造成威脅的植物,或堆積可能引發危險的物品。已存在的妨礙電力設施的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5. 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或個人,若可能對電力設施構成威脅,必須獲得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6. 當電力設施與其他公共工程、綠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產生相互影響時,相關單位必須遵循國家規定,協商達成協議,確保電力設施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電力法于1995年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章
2.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動,如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務院的電力設施保護規定,并提前獲得批準,采取安全措施。3.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設立保護區標志,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防止未經授權的建設活動對電力設施造成影響。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種植可能造成威脅的植物,或堆積可能引發危險的物品。已存在的妨礙電力設施的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5.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或個人,若可能對電力設施構成威脅,必須獲得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6.當電力設施與其他公共工程、綠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產生相互影響時,相關單位必須遵循國家規定,協商達成協議,確保電力設施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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