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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員工若遲到超過5分鐘,每次將被扣除30元。在試用期間,員工的月薪為1200元。需要指出的是,試用期間因遲到而扣工資可能違反勞動法。根據勞動法,除非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否則不得扣款。財產處罰必須由法律、法規或規章來設定。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實體,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因此,公司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盡管如此,法律需要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對于故意遲到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雖然不能罰款,但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制定合理的考勤政策,以此為基礎合理扣除部分獎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及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一定條款。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