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份制公司法人違法行為總經理有連帶責任嗎
非股份制公司法人違法行為總經理有連帶責任嗎
需要明確,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是有區別的。無限責任意味著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需以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即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而無限連帶責任則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除了企業外,還需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而言則是一種加重責任。《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的承擔需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而法定連帶責任則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身責任的情況較少,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來自法律規定。
導讀需要明確,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是有區別的。無限責任意味著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需以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即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而無限連帶責任則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除了企業外,還需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而言則是一種加重責任。《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的承擔需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而法定連帶責任則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身責任的情況較少,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來自法律規定。
在判斷總經理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時,首先需要區分其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如果行為屬于個人行為,則由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職務行為,則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明確,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是有區別的。無限責任意味著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需以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即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而無限連帶責任則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除了企業外,還需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而言則是一種加重責任。《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的承擔需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而法定連帶責任則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身責任的情況較少,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來自法律規定。法定連帶責任通常是因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例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時,由于雙方主觀上都有過錯,《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規定了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例如,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即使保證人主觀上并無過錯,也需基于保證合同中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作為公司法人,你有權對總經理進行解聘,并可行使追償權。一旦總經理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賠償。
非股份制公司法人違法行為總經理有連帶責任嗎
需要明確,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是有區別的。無限責任意味著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需以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即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而無限連帶責任則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除了企業外,還需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而言則是一種加重責任。《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的承擔需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而法定連帶責任則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身責任的情況較少,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來自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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