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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凡醫療事故發生時,必然面臨責任劃分之挑戰,故需醫療事故鑒定組織予以評估。其使命乃綜合分析醫過對損害后果的影響及患原病況等要素,斷定醫過行為責任度。在此意義上,醫療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責、次責與微責四大類,相應責任類別對當事人須承擔之法律義務各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