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戶口所需證件
新生兒戶口所需證件
根據現行法規,嬰兒出生滿一個月內,應在其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導讀根據現行法規,嬰兒出生滿一個月內,應在其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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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落戶需提交父母身份證明、戶口簿、出生證明及結婚證書等文件。根據現行法規,嬰兒出生滿一個月內,應在其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新生兒戶口所需證件
根據現行法規,嬰兒出生滿一個月內,應在其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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