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化妝品標注全成分表時限要求的說明
關于化妝品標注全成分表時限要求的說明
《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發布,正式實施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該標準中,特別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生產的化妝品應執行成分表標注條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產的國產化妝品需標注成分表。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于2007年8月27日頒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實施。考慮到企業的包裝庫存情況,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8】381號),決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
導讀《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發布,正式實施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該標準中,特別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生產的化妝品應執行成分表標注條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產的國產化妝品需標注成分表。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于2007年8月27日頒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實施。考慮到企業的包裝庫存情況,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8】381號),決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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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業反饋稱,自今年下半年起,國產化妝品在商店上架前需進行全成分標注。根據《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發布,正式實施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該標準中,特別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生產的化妝品應執行成分表標注條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產的國產化妝品需標注成分表。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于2007年8月27日頒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實施。考慮到企業的包裝庫存情況,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8】381號),決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根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必須包含全成分表,且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2008年6月出版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指南》對第十二條的要求進行了詳細解釋,包括化妝品成分的界定、全成分表的標注要求及標注方式等。綜上所述,從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國產化妝品(包括牙膏、漱口水、香皂等)均需標注全成分表。對于進口化妝品,其成分表標注日期以進口報檢日期為準,即2010年6月17日進口報檢的進口化妝品需標注成分表。需要注意的是,《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不適用于進口化妝品。以上信息由中國香化協會化妝品部提供。
關于化妝品標注全成分表時限要求的說明
《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發布,正式實施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該標準中,特別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生產的化妝品應執行成分表標注條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產的國產化妝品需標注成分表。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于2007年8月27日頒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實施。考慮到企業的包裝庫存情況,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8】381號),決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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