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即用人單位必須是合法的單位、組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等經濟組織開展經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你所說的情況,他并未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則不屬于合法用人單位的范疇,即其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不合格,也就是說,你和他之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因此你和老板的關系是勞務關系,沒有簽勞務合同,可以立馬結帳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