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10萬元現金不交公,和撿到銀行卡和密碼取走10萬元,罪名一樣嗎?處罰一樣嗎
撿到10萬元現金不交公,和撿到銀行卡和密碼取走10萬元,罪名一樣嗎?處罰一樣嗎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是侵占罪,須失主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向公安機關報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可能給拾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拾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
導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是侵占罪,須失主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向公安機關報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可能給拾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拾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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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情況的罪名和處罰不一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是侵占罪,須失主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向公安機關報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可能給拾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拾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撿到10萬元現金不交公,和撿到銀行卡和密碼取走10萬元,罪名一樣嗎?處罰一樣嗎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是侵占罪,須失主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向公安機關報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可能給拾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拾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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