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證明屬于實際施工方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1。與雇主、分包商或分包商的合同關系的證明,如施工合同、內部承包協議、分包協議等。2.實際獨立完成施工的證據,具體包括獨立投入施工人員工資支付憑證和材料采購支付憑證的證據;施工人員的見證、施工材料供應協議、調運機械、施工簽證、施工日記、施工期間的往來函件等所涉及工程的完整施工資料。3.獨立結算的證據,如收到工程進度款、繳納稅款等。在實踐中,作為實際施工方,要注意與發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對工程施工的權利義務,保留完整的獨立施工的工程資料、獨立結算證據等足以證明其屬于實際施工方的材料,以便主張權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向違法分包人或者轉包人主張工程款,要求發包人在所欠違法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舉證規則,實際施工人需要證明自己符合實際施工人的情況,包括違法分包、違法分包或者施工合同無效的掛靠工程承包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免費觀看付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