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是車輛可以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車牌是不允許辦理過戶的。原車主持有使用原機動車滿3年的,可以在過戶完畢車輛之后,申請保留車牌半年,在這期間可以由原車主購新車申請使用之前的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