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況分別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登記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不過其中也有特殊條件,第二項和第三項,必須是雙方以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第一批司法解釋,是與《民法典》配套出現(xiàn)的。其中涉及的內(nèi)容有很多,包括返還彩禮、父母出資購買房產(chǎn)、不盡孝者遺產(chǎn)分割等問題,隨著《民法典》的出現(xiàn),以后還將陸續(xù)有相關的解釋出現(xiàn),幫助人們更好地去理解法律條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解釋,雙方在贈送彩禮之后,有三種情況是可以要求返還的。第一種是雙方未登記結婚,這種情況彩禮可以隨時要求返回,畢竟還沒有夫妻關系;第二種是登記后未共同生活,這是當前騙婚的主要伎倆。在結婚后把彩禮拿到手,然后不生活。這種情況想返還,必須進行離婚;第三種是給付彩禮導致婚后生活困難,有權索要回彩禮。我個人一直覺得,彩禮應該看家庭條件,而不是獅子大開口。第三項跟第二項一樣,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彩禮本身是一種習俗,是結婚的一種象征。按照古代的話說,那就是聘禮,相當于明媒正娶。不過現(xiàn)在逐漸變化,天價彩禮越來越多,動輒幾十萬上下,很多家庭都無法拿出。而現(xiàn)在網(wǎng)上還有不少騙婚的現(xiàn)象,為了彩禮不擇手段。想要借法律的漏洞,來坑蒙拐騙。現(xiàn)在法律給出規(guī)定,也是不得已的事情,主要是為了遏制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
想結婚的人應該想清楚一件事,婚姻是愛情的產(chǎn)物,還是父母交易的方式。給彩禮可以理解,畢竟這是一種習俗。可真要那么高,對自己是沒有好處的。最終影響的,還是婚后的生活。在不影響家庭的情況下,彩禮才是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