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購買的二手房被警方查封成為兇宅,事發前張先生已經辦理完全部手續,協議已經簽署,房產證已經完成交接,這時哪怕張先生再無法接受,也無力回天。
就好比出門買魚,魚販賣的是活魚,你得到的也是活魚,但騎車回家路上裝魚的袋子被樹枝刮破了,魚死了,又何處說理,只能說運氣不好。
責任與維權畢竟是自己花幾十年積蓄購買的房子,變成兇宅任誰都不甘心,整個事件中,唯一的突破口就是原房主為何還在房子里,明明房子已經賣了已經過戶了,所以可以推測出房子事發時還未交付,畢竟如果完成交付,原房主不經過張先生同意私自跑到原房屋中也屬于違法,給張先生造成的損失,原房主理應完全承擔。
未完成支付的情況下,原房東在房內殺人,致使房子變成兇宅,對于購房者張先生而言事件是突發的,不可預見,繼續履行相關合同對于張先生而言明顯不公平,理應與原房主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再通過法院來變更或解除合同。
但比較麻煩的也正是協商這一塊,張先生的損失本質上是兇宅貶損的差價,并且損失金額不低,原房主觸犯刑罰,被警方帶走調查,入獄前還要賠償被害人家屬,入獄后是否還有賠償能力還未可知。
為了避免此類麻煩事的發生,最好還是選擇過戶后即時交付,交付的第一時間更換門鎖門鑰匙。
兇宅對于國人來說,安居樂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置辦房產也是刻在中國人骨子里的傳統習俗,房屋成為兇宅,即死過人的房屋,房屋自身價值大打折扣不說,賣也不好賣。兇宅更多的是帶來一種心理暗示,讓居住在兇宅的人疑神疑鬼從而增加不可控事件的發生率,從而讓兇宅威名遠播。
房子成為兇宅后要挽回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自己進去住個一段時間,證明房屋沒有任何問題,還能正常居住,長此以往證明兇宅不兇也就和平常房子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