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有相關規定,并且提前告知,在員工請假超過規定的天數時,是可以按照自動離職處理的。
按照的公司制度,是可以按照曠工給你處理,連續曠工達到幾天以上,公司就可以做除名處理,且可以扣相應的員工曠工款項,但是屬于員工的工資,應在辦理好離職手續,照常發放。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