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或“二代證“損壞的,應當主動申請補領、換領。申領人應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重新辦理身份證需要提供:
1、交驗本人戶口本原件(異地可以使用居住證原件、換領可交驗舊身份證)。
2、身份證像回執(如果公安機關有拍攝服務時不需要提供)。
3、辦理工本費用。
其中,未滿16周歲的人需要監護人陪同,對16周歲及以上人員,2年內再次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時,相貌無明顯變化的可免提交相片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