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條件即可。即:
(一)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四)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五)七層以下的達到主體工程封頂;七層以 上的,主體工程須建到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層數;
(六)已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