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涉及到嫌疑人,通常不允許進行探視,這是出于對司法公正的保護。已決犯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于判決已定,探視不會干擾案件,家屬可以申請探望。嫌疑人主要通過律師會面,而家屬最早在開庭時有機會旁聽,這雖能見到嫌疑人,但實質上是非正式的交流,以避免可能的串供或干擾司法程序。
法律制定這一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司法獨立,防止嫌疑人與外界交換不實信息,銷毀證據,轉移財產,或者對受害者施加壓力。因此,嫌疑人和家屬的直接接觸可能會受到限制,導致長時間的分離。在探視過程中,家屬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探視對象通常限于近親屬或親密關系者。
探視需在嫌疑人仍在看守所期間進行,如需轉往監獄,家屬應在嫌疑人被轉移前的短時間內安排。
每個看守所對探視的時間和次數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務必提前與看守所確認以避免錯失探視機會。
總之,探視看守所中的嫌疑人和已決犯有著嚴格的法律限制,以確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受干擾。家屬在計劃探視時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