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耕地建養殖場需去哪些部門辦哪些手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
(一)在農村耕地上辦養殖場需符合下列條件
1.養殖場建設符合鄉鎮整體規劃和畜牧發展規劃
2.場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3.選址符合防疫條件
4.符合環保要求
(二)在農村耕地建養殖場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1.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建設地址應符合規劃,不得位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選址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否則無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小區)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3.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4.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環評手續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另外,如果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還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驗收,省農業廳審批發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