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讓直行
1.單車道障礙會車讓行規則:
在沒有中心隔離帶或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雙方路權相等,應當互相避讓;此時如果路邊有障礙物,則有障礙物的一方應該讓無障礙方先通行。如果有障礙阻擋的一方搶行,與正常行駛的無障礙方發生事故,則搶行的有障礙方將負事故全責。
2.坡道讓行規則:
在遇到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明確畫出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上坡車輛擁有優先路權,如果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而發生事故,則未讓行的下坡車輛負事故全責。
3.山路讓行規則:
在沒有沒有施畫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應當及時減速并互相避讓,如果兩車難于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近山體的一方應當讓靠近路沿的一方先行。 靠近山體的一方如未作減速讓行或者適當的避讓措施,一旦發生事故,則由靠近山體一方的車輛負全責。
擴展資料:
開車避讓新法則
2013年2月25日,網絡上一條“左轉讓右轉已廢止,開車避讓有新規”的開車避讓新規則微博引發眾多網友關注。規則內容是:
1、你和我,先按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
2、我直行,你從右側來,你先;
3、我直行,你迎面而來欲左轉,我先;
4、我右轉,你迎面而來欲左轉,你先。
成都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稱,這確實是正在執行的道路通行原則,但與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交規無關,早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啟用后就已經開始實施了。
如果不按以上避讓法則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那么未避讓方要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除賠償對方損失外,還有可能被交警開出罰單。如果造成交通擁堵者,未避讓司機還將會被記罰3分。
所謂的開車避讓新法則,其實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內容換了個方式重新敘述了一遍,情形列舉細了一點,可是說得太文縐縐,導致有些駕駛人看不明白了。而且新規說不按規定讓行要記3分,這讓很多人以為避讓法則是2013年才出的。查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果然在第五十二條找到了相應內容。
該條文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清楚說明了兩輛車都直行、一輛直行一輛轉彎、兩輛都轉彎的情況下應該怎么避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開車避讓新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