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擴展資料:
《四川省禁毒條例》擬修訂 縣級以上政府設禁毒委員會
“隨著毒情形勢的變化,《條例》已無法滿足禁毒斗爭的實際需要,一些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亟須通過完善地方立法加以推進解決。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禁毒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戒毒模式等都發生了重大變革,為保障法制的統一,亟須對《條例》進行修訂。”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以上需求,征求意見稿從完善禁毒工作體制、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工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征求意見稿強調,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禁毒宣傳教育方面,征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交通、郵政、娛樂服務等行業市場主體在禁毒宣傳中的義務。在完善禁毒工作體制、機制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同時強調應發揮社會力量,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
在加強毒品管制方面,征求意見稿作出規范,比如:對可用于制毒的化學品進行實名登記;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駕駛人員涉毒篩查制度等。鑒于當前利用互聯網進行涉毒違法活動的現象越來越突出,征求意見稿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及網絡空間的創建者、管理者要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聯網服務、網絡空間進行涉毒違法活動或傳播涉毒違法有害信息。
為增強法規約束力,征求意見稿對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娛樂服務場所、物流寄遞企業等未落實禁毒管理制度情況,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禁毒條例》擬修訂縣級以上設禁毒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