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有什么職權
安理會有什么職權
(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
導讀(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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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只有安理會有權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并執行的決定。其職權有:(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
安理會有什么職權
(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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