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免于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案件審判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辯護律師可以依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上進行辯護。
二,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直接立法初衷是繁簡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更深的立法目的是實現犯罪治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升級,二者相互促進。那種以認罪認罰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治理模式變革、是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為由,不進行程序簡化,或者將程序簡化與治理模式變革對立起來的觀點是一知半解、似是而非的。只有對認罪認罰的案件進行簡化,實現繁簡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才能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真正落地,也才能實現犯罪治理模式的轉變,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