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住戶口所在地,需要本人帶戶口本去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本或居住證,去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補領。
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戶籍地辦理1.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2.現場取像照片,并采集指紋信息;
3.換領繳納工本費,每證20元,補領繳納證件工本費,每證40元;
4.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公安機關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注意事項:
1.各地區具體辦理流程不同,應參照各省市具體流程。
2.申請辦理身份證期間,如急需使用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異地辦理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注意事項:
1.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
2.2017年7月1日,我國將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