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鑰匙”不等于交房
交付房產應該理解為轉移房產所有權,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而“交鑰匙”只是一個外在表現形式而已。
交付的房產,一定得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就算交了鑰匙,也不算交房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二、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住宅發展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三、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俗稱"大產證"。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
交付房產后,風險轉移。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權屬證沒有辦理完畢,房屋可能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購房人接到書面通知書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自書面通知書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購房人承擔一切風險,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里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買受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則不構成“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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