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濟與社會救助的區別社會救濟與社會救助的區別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給予物質接濟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度。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者提供物質幫助。社會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社會救濟源于中世紀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工作,如資遣國民黨軍隊散兵游勇,接收、改造舊社會慈善團體,收容和改造煙民、游民、妓女,救濟城市失業工人和貧民,以及安置孤老殘幼、遣送外流農民等。經濟不發達地區,已由單純維持貧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發展為以扶優、扶貧為重心,解決貧困人民溫飽問題,開始由救濟型向福利型轉變;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社會救濟原有的社會功能逐步由社會保險所代替,如建立合作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等?,F行救濟城市城市社會救濟的對象包括:①城市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定期定量救濟對象),無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社會救濟的居民(臨時救濟對象);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簡退職的1957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弱殘職工;③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被寬大釋放的原國民黨的黨、政、軍、特人員中無家可歸者,生活困難的臺灣同胞、去臺人員親屬,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下鄉知識青年,計劃生育醫療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生活困難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屬,生活困難的歸國華僑和僑眷等。城市困難戶救濟標準,以保證救濟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項目包括國家供應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數量的必要的生活費用。救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規定,并隨著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當調整。農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農村社會救濟主要由政府負責;農業集體化以后,主要由集體經濟負擔。8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救濟的任務是:①對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依無靠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采取依靠集體供養、輔之以國家必要救濟的辦法,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保證他們的生活達到當地一般群眾的生活水平。供養的形式有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②對農村中全家收入維持不了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貧困戶,發給救濟費。隨著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的社會救濟正在逐步由低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