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么?
有關國際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么?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則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相較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定義,TRIPS協議未包含科學發現權,并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納入保護范圍,同時強調了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在學術界,知識產權的定義尚存爭議,但有三種代表性的概括式定義。第一種將知識產權界定為人們對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種認為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第三種則強調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導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則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相較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定義,TRIPS協議未包含科學發現權,并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納入保護范圍,同時強調了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在學術界,知識產權的定義尚存爭議,但有三種代表性的概括式定義。第一種將知識產權界定為人們對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種認為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第三種則強調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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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有側重,但普遍認可的范圍較為廣泛。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明確了知識產權的八類權利,包括版權、鄰接權、專利權、科學發現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商標權、防止不正當競爭權以及其他智力創作活動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約》未對科學發現權作出保留,但在實際立法中,只有少數國家,包括我國,將科學發現權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則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相較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定義,TRIPS協議未包含科學發現權,并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納入保護范圍,同時強調了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在學術界,知識產權的定義尚存爭議,但有三種代表性的概括式定義。第一種將知識產權界定為人們對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種認為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第三種則強調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綜合以上觀點,知識產權的定義至少應當明確以下幾點:知識產權主體為民事主體或私權主體;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應加以界定和區分,主要包括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信譽以及其他知識信息;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種支配權。
有關國際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么?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則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相較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定義,TRIPS協議未包含科學發現權,并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納入保護范圍,同時強調了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在學術界,知識產權的定義尚存爭議,但有三種代表性的概括式定義。第一種將知識產權界定為人們對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種認為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第三種則強調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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