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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如果承包人員非法拖欠勞動者的合法工資,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便發包的內容出現問題,發包人也不能免除其責任。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據承包合同內容執行,若有糾紛,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若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則明確,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或解除終止合同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等情況,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支付,并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三條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適用本法。第四條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六條明確,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且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院應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調解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調解不成時,應及時判決。民事案件審理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工會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若發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工會將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