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舉證的證據類型
醫院舉證的證據類型
2.病史記錄,構成了民事訴訟中的文書證材。它是對患者在門診、急診、觀察以及住院過程中所有醫療信息的統稱。按照相關法規,醫院需規范書寫和保存此類病歷檔案。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導讀2.病史記錄,構成了民事訴訟中的文書證材。它是對患者在門診、急診、觀察以及住院過程中所有醫療信息的統稱。按照相關法規,醫院需規范書寫和保存此類病歷檔案。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1. 實物證據如注射器、輸液管、藥劑、醫療器具等;2. 病史記錄,構成了民事訴訟中的文書證材。它是對患者在門診、急診、觀察以及住院過程中所有醫療信息的統稱。按照相關法規,醫院需規范書寫和保存此類病歷檔案。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醫院舉證的證據類型
2.病史記錄,構成了民事訴訟中的文書證材。它是對患者在門診、急診、觀察以及住院過程中所有醫療信息的統稱。按照相關法規,醫院需規范書寫和保存此類病歷檔案。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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