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權撤銷的原因
父母監護權撤銷的原因
(一)父母在撫養過程中采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行徑。(二)父母疏于承擔監護責任,或無力盡責并拒不委任他人代為監護,致被監護人身處險境。(三)其它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導讀(一)父母在撫養過程中采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行徑。(二)父母疏于承擔監護責任,或無力盡責并拒不委任他人代為監護,致被監護人身處險境。(三)其它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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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監護權可因以下緣由被剝奪:(一)父母在撫養過程中采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行徑;(二)父母疏于承擔監護責任,或無力盡責并拒不委任他人代為監護,致被監護人身處險境;(三)其它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父母監護權撤銷的原因
(一)父母在撫養過程中采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行徑。(二)父母疏于承擔監護責任,或無力盡責并拒不委任他人代為監護,致被監護人身處險境。(三)其它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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