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的不動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的不動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定只歸一方所有),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則列舉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婚前財產、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特定費用,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等。第十九條進一步指出,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如果第三人知曉此約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承擔。
導讀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定只歸一方所有),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則列舉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婚前財產、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特定費用,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等。第十九條進一步指出,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如果第三人知曉此約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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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持續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的不動產如何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主要依據夫妻間的約定。若明確書面約定受贈方為個人財產,并且這種約定不違背法律,則該不動產應視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否則,通常情況下,該房產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定只歸一方所有),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則列舉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婚前財產、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特定費用,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等。第十九條進一步指出,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如果第三人知曉此約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承擔。因此,明確的書面約定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幫助夫妻雙方明確財產歸屬,減少未來的法律糾紛。
婚后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的不動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定只歸一方所有),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則列舉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婚前財產、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特定費用,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等。第十九條進一步指出,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如果第三人知曉此約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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