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下能否再起訴?
仲裁協議下能否再起訴?
如無此協議或者其無效,可訴諸法院。因此,雙方有有效仲裁條款即不得再訴訟。另外,如合同方在法院提起訴訟時未提及仲裁協議,而對方在首場開庭前提議法院不予受理的,則視為其放棄仲裁,這時法院有權繼續(xù)審理案件。【法律依據】;《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導讀如無此協議或者其無效,可訴諸法院。因此,雙方有有效仲裁條款即不得再訴訟。另外,如合同方在法院提起訴訟時未提及仲裁協議,而對方在首場開庭前提議法院不予受理的,則視為其放棄仲裁,這時法院有權繼續(xù)審理案件。【法律依據】;《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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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必須簽署書面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如無此協議或者其無效,可訴諸法院。因此,雙方有有效仲裁條款即不得再訴訟。另外,如合同方在法院提起訴訟時未提及仲裁協議,而對方在首場開庭前提議法院不予受理的,則視為其放棄仲裁,這時法院有權繼續(xù)審理案件。【法律依據】《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仲裁協議下能否再起訴?
如無此協議或者其無效,可訴諸法院。因此,雙方有有效仲裁條款即不得再訴訟。另外,如合同方在法院提起訴訟時未提及仲裁協議,而對方在首場開庭前提議法院不予受理的,則視為其放棄仲裁,這時法院有權繼續(xù)審理案件。【法律依據】;《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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