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十倍賠償條款詳解
食安法十倍賠償條款詳解
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實行首次負責制,即在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后,應立即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有任何推脫行為。若事故屬制造商責任,銷售商賠償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反之亦然。消費者如購買到未達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或明知其不合格仍進行銷售,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商或銷售商索取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計。但若食品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導讀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實行首次負責制,即在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后,應立即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有任何推脫行為。若事故屬制造商責任,銷售商賠償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反之亦然。消費者如購買到未達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或明知其不合格仍進行銷售,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商或銷售商索取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計。但若食品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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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消費者遭受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產品之傷害時,可向銷售者或制造商請求賠償。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實行首次負責制,即在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后,應立即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有任何推脫行為。若事故屬制造商責任,銷售商賠償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反之亦然。消費者如購買到未達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或明知其不合格仍進行銷售,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商或銷售商索取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計。但若食品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安法十倍賠償條款詳解
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實行首次負責制,即在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后,應立即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有任何推脫行為。若事故屬制造商責任,銷售商賠償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反之亦然。消費者如購買到未達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或明知其不合格仍進行銷售,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商或銷售商索取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計。但若食品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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