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拒絕權
員工出差拒絕權
若工作職責包含出差,員工不得拒絕。若因單位擅自更改工作崗位導致出差需求增加,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安排出差可分為兩種情況。短期出差(不超過三個月)和長期出差(超過三個月)。前者員工需服從安排,不可拒絕。后者涉及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變更,依據法律規定,單位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方可拒絕出差。【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導讀若工作職責包含出差,員工不得拒絕。若因單位擅自更改工作崗位導致出差需求增加,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安排出差可分為兩種情況。短期出差(不超過三個月)和長期出差(超過三個月)。前者員工需服從安排,不可拒絕。后者涉及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變更,依據法律規定,單位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方可拒絕出差。【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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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權利。若工作職責包含出差,員工不得拒絕;若因單位擅自更改工作崗位導致出差需求增加,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安排出差可分為兩種情況:短期出差(不超過三個月)和長期出差(超過三個月)。前者員工需服從安排,不可拒絕;后者涉及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變更,依據法律規定,單位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方可拒絕出差。【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員工出差拒絕權
若工作職責包含出差,員工不得拒絕。若因單位擅自更改工作崗位導致出差需求增加,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安排出差可分為兩種情況。短期出差(不超過三個月)和長期出差(超過三個月)。前者員工需服從安排,不可拒絕。后者涉及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變更,依據法律規定,單位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方可拒絕出差。【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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