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補償金協商可能性
勞動補償金協商可能性
依照法律,經濟補償應按照員工服務年限計發,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若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則視為一年。未滿六個月者,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對于月工資高于所在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員工,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以該三倍工資為基數,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此處所稱“月工資”,系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收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導讀依照法律,經濟補償應按照員工服務年限計發,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若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則視為一年。未滿六個月者,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對于月工資高于所在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員工,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以該三倍工資為基數,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此處所稱“月工資”,系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收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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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可經協商決定,但須符合法定金額標準。依照法律,經濟補償應按照員工服務年限計發,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若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則視為一年;未滿六個月者,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對于月工資高于所在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員工,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以該三倍工資為基數,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此處所稱“月工資”,系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收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補償金協商可能性
依照法律,經濟補償應按照員工服務年限計發,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若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則視為一年。未滿六個月者,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對于月工資高于所在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員工,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以該三倍工資為基數,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此處所稱“月工資”,系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收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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