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第一章總則
2.防洪工作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3.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防洪費用根據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籌集。4.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應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并與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相結合。5.防洪工作實行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分級實施,以及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6.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抗洪的義務。
導讀2.防洪工作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3.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防洪費用根據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籌集。4.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應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并與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相結合。5.防洪工作實行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分級實施,以及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6.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抗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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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旨在防治洪水,減輕洪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2. 防洪工作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3.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防洪費用根據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籌集。4. 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應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并與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相結合。5. 防洪工作實行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分級實施,以及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6.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抗洪的義務。7.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洪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洪能力。政府還應組織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并對蓄滯洪區給予扶持。8.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行使相關職責。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防洪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第一章總則
2.防洪工作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3.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防洪費用根據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籌集。4.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應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并與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相結合。5.防洪工作實行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分級實施,以及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6.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抗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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