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法規內容是什么?
酒水法規內容是什么?
此舉是餐飲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強行增加消費者負擔的不公行為,違反法律原則,應視為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法院判定該霸王條款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導讀此舉是餐飲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強行增加消費者負擔的不公行為,違反法律原則,應視為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法院判定該霸王條款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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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指出,"禁止自帶酒水"乃餐飲業霸王條款。此舉是餐飲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強行增加消費者負擔的不公行為,違反法律原則,應視為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法院判定該霸王條款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酒水法規內容是什么?
此舉是餐飲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強行增加消費者負擔的不公行為,違反法律原則,應視為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法院判定該霸王條款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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