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法律合同
應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法律合同
(一)借款合同(不含個人間之特別約定)。(二)6個月以上租約,如未經書面證明,則視作無固定期租賃。(三)融資租賃合同。(四)建設工程合同。(五)委托監理合同。(六)技術研發合同。(七)技術轉讓合同。(八) 擔保合同。(九)土地承包合同。(十)政府采購合同。(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十二)信托合同。(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合同。(十四)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導讀(一)借款合同(不含個人間之特別約定)。(二)6個月以上租約,如未經書面證明,則視作無固定期租賃。(三)融資租賃合同。(四)建設工程合同。(五)委托監理合同。(六)技術研發合同。(七)技術轉讓合同。(八) 擔保合同。(九)土地承包合同。(十)政府采購合同。(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十二)信托合同。(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合同。(十四)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下列類型之合同應以書面方式簽署:(一)借款合同(不含個人間之特別約定);(二)6個月以上租約,如未經書面證明,則視作無固定期租賃;(三)融資租賃合同;(四)建設工程合同;(五)委托監理合同;(六)技術研發合同;(七)技術轉讓合同;(八) 擔保合同;(九)土地承包合同;(十)政府采購合同;(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十二)信托合同;(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合同;(十四)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應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法律合同
(一)借款合同(不含個人間之特別約定)。(二)6個月以上租約,如未經書面證明,則視作無固定期租賃。(三)融資租賃合同。(四)建設工程合同。(五)委托監理合同。(六)技術研發合同。(七)技術轉讓合同。(八) 擔保合同。(九)土地承包合同。(十)政府采購合同。(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十二)信托合同。(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合同。(十四)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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