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因員工遲到而罰款。違反規章制度時,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但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2.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扣除或拖欠。3.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賠償,并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相應的經濟損失。4. 扣除經濟損失后,勞動者剩余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扣除后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