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算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有關于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算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包括違反勞動紀律,如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等。3.員工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也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4.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也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5.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合理。規章制度中不得包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無約束力。6.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對“嚴重違紀”行為進行客觀化、標準化的規定,以避免在糾紛處理和解決中存在的不確定性。
導讀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包括違反勞動紀律,如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等。3.員工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也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4.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也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5.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合理。規章制度中不得包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無約束力。6.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對“嚴重違紀”行為進行客觀化、標準化的規定,以避免在糾紛處理和解決中存在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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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包括違反勞動紀律,如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等。3. 員工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也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4.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也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5.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合理。規章制度中不得包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無約束力。6.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對“嚴重違紀”行為進行客觀化、標準化的規定,以避免在糾紛處理和解決中存在的不確定性。7.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何種違紀行為屬于“嚴重違紀”,以便于在員工違紀時,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8. 規章制度中對“嚴重”程度的界定應當具有合理性。例如,連續曠工或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行為,可以視為符合“嚴重”程度。9. 在違紀程度的界定上,用人單位應盡量使用客觀的數字說明、描述相應的行為,以使規章制度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
有關于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算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包括違反勞動紀律,如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等。3.員工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也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4.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也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5.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合理。規章制度中不得包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無約束力。6.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對“嚴重違紀”行為進行客觀化、標準化的規定,以避免在糾紛處理和解決中存在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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