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不聽話”員工,蘇州一企業(yè)被判賠償20萬,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
解雇“不聽話”員工,蘇州一企業(yè)被判賠償20萬,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
韓某于2004年9月加入蘇州某電子公司,擔任模具科銑工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0月,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現(xiàn)行政策,工作積極性差”為由,終止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韓某為保護自身權(quán)益,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約20萬元的賠償。公司辯稱,韓某在勞動合同期間,有連續(xù)6個半月的時間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運營,同時也影響了其他員工的士氣,因此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決定與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韓某并不接受公司的說法,他承認自己每月都有加班,但加班時間不是固定不變的,但他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簽訂合同時,并沒有約定具體的加班時長,公司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要求。
導讀韓某于2004年9月加入蘇州某電子公司,擔任模具科銑工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0月,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現(xiàn)行政策,工作積極性差”為由,終止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韓某為保護自身權(quán)益,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約20萬元的賠償。公司辯稱,韓某在勞動合同期間,有連續(xù)6個半月的時間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運營,同時也影響了其他員工的士氣,因此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決定與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韓某并不接受公司的說法,他承認自己每月都有加班,但加班時間不是固定不變的,但他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簽訂合同時,并沒有約定具體的加班時長,公司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要求。
一名在蘇州工作的員工因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被解雇,隨后他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quán)益,并成功獲得法院的支持,公司被判賠償逾20萬元。最近,蘇州吳中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詳情。韓某于2004年9月加入蘇州某電子公司,擔任模具科銑工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0月,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現(xiàn)行政策,工作積極性差”為由,終止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韓某為保護自身權(quán)益,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約20萬元的賠償。公司辯稱,韓某在勞動合同期間,有連續(xù)6個半月的時間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運營,同時也影響了其他員工的士氣,因此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決定與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韓某并不接受公司的說法,他承認自己每月都有加班,但加班時間不是固定不變的,但他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簽訂合同時,并沒有約定具體的加班時長,公司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要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韓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的12個月內(nèi),平均每月工資為6240元,他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工作獎金、加班費等組成。根據(jù)韓某提供的工資條復印件,確實顯示有加班費的支付。法官魯超在解釋判決時指出,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可以與工會和員工協(xié)商后增加員工的工作時間。但在這個案件中,公司未能證明與韓某就加班時間達成一致,因此公司以韓某不遵守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應支付賠償。最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公司賠償韓某20多萬元。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目前,公司已履行了賠償責任。
解雇“不聽話”員工,蘇州一企業(yè)被判賠償20萬,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
韓某于2004年9月加入蘇州某電子公司,擔任模具科銑工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0月,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現(xiàn)行政策,工作積極性差”為由,終止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韓某為保護自身權(quán)益,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約20萬元的賠償。公司辯稱,韓某在勞動合同期間,有連續(xù)6個半月的時間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運營,同時也影響了其他員工的士氣,因此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決定與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韓某并不接受公司的說法,他承認自己每月都有加班,但加班時間不是固定不變的,但他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簽訂合同時,并沒有約定具體的加班時長,公司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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