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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許可,擅自進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如已安裝、改造,將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觸犯刑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應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否則將予以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以及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鍋爐清洗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如未進行監督檢驗,將予以改正。若產品已出廠,將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若已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清洗,將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有違法所得,將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將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維修單位已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若觸犯刑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條例,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鍋爐的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