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合同方式的法律效力規定
郵寄合同方式的法律效力規定
原則上而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選擇使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非正式形式進行。其中,書面形式包括但不僅限于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夠以實體形式明確表達所載內容的載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導讀原則上而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選擇使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非正式形式進行。其中,書面形式包括但不僅限于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夠以實體形式明確表達所載內容的載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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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郵寄方式締結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上而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選擇使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非正式形式進行。其中,書面形式包括但不僅限于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夠以實體形式明確表達所載內容的載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郵寄合同方式的法律效力規定
原則上而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選擇使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非正式形式進行。其中,書面形式包括但不僅限于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夠以實體形式明確表達所載內容的載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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